CORE · 核心结论
1.在校生实习依据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条,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。此时实习生不属于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四条规定的“职工”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
1.在校生实习
依据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 12 条,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。此时实习生不属于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四条规定的 “职工” 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,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。
2.已毕业实习生
若实习生已毕业且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(如签订劳动合同、接受劳动管理、领取报酬等),则适用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,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。

